《表3 营改增纳税情况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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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文艺院团成本管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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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原来征收营业税的服务业全部改征增值税,将商品与服务一并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是实现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阶段。文化业属于这次营改增的范围,营改增后文化业一般纳税人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调整为征收增值税,税率6%,税率不降反增,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国税总局[2016]30号文的规定,也可以采取简易征收的方式,税率为3%,但不能抵扣进项税,为此企业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综合各方面因素,力求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最轻。是否采用简易征收方式,可以通过测算做出决策。根据文艺院团的实际情况,由于文化业的主要成本是人员成本,其他成本费用相对较少,基本上供应商能够提供的也多为3%的进项税率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演出收入为P1(不含税),采购价格为P2(含税),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专用发票,进项税为P2÷1.03×0.03,应交增值税为P1×0.06-P2÷1.03×0.03;若采用简易征收方式,应交增值税为P1×0.03,设P1×0.06-P2÷1.03×0.03=P1×0.03,则P1=P2,可见,要是采用6%的缴税策略,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销售价格就要小于采购价格,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没有人亏本演出),又或是购置固定资产或期间费用能够取得大量进项税,但这种情况不是经常发生的。选择简易征收才能起到降低税负的效果。采取简易征收应预先在税务局备案。例如:演出收入50000元。 (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