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各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授权主体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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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国际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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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规定。有些国家会对特殊的设施或特殊群体的被授权人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日本要求公园内旅游设施建设方面的公共设施(如自然道路、防火设施、卫生设施、游客中心、停车场、野营地等),必须由国家环境省和环境厅支持的地方公共团体共同投资营建,中央和地方提供的经费比例分别为1∶2或1∶3,而不能由私人企业承担(《自然公园法》第57条);美国则在法案中强调了鼓励印第安人或阿拉斯加土著人参与特许经营的条款(《特许经营管理修正案》403-5),以及交通运输类特许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包括5年的基准期履行满意度调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履行另外5年的合同(《特许经营管理修正案》412)(见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