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重复性试验情况:液相色谱法测定筋骨草胶囊特征图谱研究》
分别称取筋骨草胶囊(批号:161001)样品按“2.2.2”节方法制备6份供试品溶液,按上述色谱条件重复进样6次,在供试品特征图谱(见图2)中选定的3个特征峰中,与木犀草素参照物峰相对应的峰1(S),计算峰2、3与S峰的相对保留时间,结果峰2~3与峰1(S)的相对保留时间为:1.217(峰2)、1.79(峰3),其相对保留时间在规定值[1.218(峰2)、1.794(峰3)]的±5%之内,表明此特征图谱测定方法重现性良好。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28098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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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05 |
作者 | 聂万松、汪艳、占晓敏、王云龙、窦玮、汪波 |
绘制单位 | 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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