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 2007年广东与浙江、江苏社会发展水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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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发展水平在全国的位置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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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省政府、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对做好全省及各地级市的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工作高度重视,于2005年6月10日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出《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方案和广东省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粤府办[2005]53号),明确“评价工作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进行,由省集中进行测算。具体组织实施方案由省发改委、统计局另行制定”。可以说,粤府办[2005]53号文件的出台使广东的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工作进入有制度保障、真抓实干的阶段。特别值得肯定的是,不管是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还是各指标权数的确定,省发改委、省统计局都广泛听取专家意见,进行多方论证和修改完善。2007年国家发改委对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作出修改(发改社会[2007]3437号)后,广东省发改委、省统计局也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广东省的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改,形成如下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