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簡9—10與簡22—25同21號小結簡相應内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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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遣册校讀札記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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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整理者將以上四簡與“馬豎”“美人”等俑類簡歸在一起,但從字迹來看,此四簡與前後簡文均不同,如圖5所示。(1)另從21號小結簡的統計數字來看,也存在前後物品數量不一致的現象,具體如表2所示。從表2可知,若不含簡22-25中的人數,21號小結簡中所記“四人击鼓、鐃、鐸”,則正好與簡9、簡10所記人數一致。伊强先生也已指出這一點,但因未能找到合適的歸處,故仍將此四簡附列在“男子明童”俑類之末。(2)我們認爲,這四支簡當歸入兵器一類。因爲從内容來看,簡文所記“大鼓”“卑(鼙)”“屯(錞)于”“鐃”“鐸”皆爲軍用樂器,理應歸入兵器之列。三號墓遣册專門記載兵器的内容主要集中在231—241十枚簡,如圖6所示。(3)將之與簡22—25相對照即可發現,二者字迹也相同。由此可知,記載軍樂器的這四支簡應改歸到兵器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