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进一步分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计盈余管理与审计费用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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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对审计费用的影响——来自中国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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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的数值为T统计量,***、**、*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下显著。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还会受到外部法律环境的影响,当法律环境宽松时,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低,可能不会揭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而当法律环境改善,变得更严格时,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更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改变。考虑到我国2006年初实施了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法律制度发生了变更,因此,我们还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样本按照法律制度发生变更的节点分为了两个样本组,分别进行了多元回归分析。从表7和表8的结果来看,不管是法律制度变更以前(2001-2004)还是法律制度变更以后(2005-2017),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对审计费用都没有产生明显的影响。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留国有客户,不会因为其盈余管理的程度高就显著的提高审计费用,如果提高可能会导致客户解除业务约定,损失更大。在法律制度变更以后,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费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进行治理的手段并没有发生改变,这说明法律制度的改善并没有带来注册会计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治理作用的改善,假设H1和H2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