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组患儿一般资料比较》
注:IVF(in vitro fertilization)为体外受精
纳入标准:胎龄≥34周的早产儿,在本院产科出生并在本院新生儿科接受治疗,符合本院晚期早产儿临床路径治疗标准。排除标准:先天畸形,听力筛查不通过,有窒息、感染等严重并发症,患儿家长拒绝进行音乐治疗。选取2016年1月至6月符合纳入标准的170例早产儿为研究对象。按纳入先后顺序对应随机数字表,奇数为观察组,偶数为对照组,各85例。两组患儿性别、出生体质量及孕周、受孕方式和娩出方式等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26014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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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6.20 |
作者 | 阮景、刘嘉芬、潘继红、林静兰、詹小丽、林倩清、陈灵 |
绘制单位 |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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