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VOCs健康风险评价结果Table 2 The results of the healthy risk assessment about 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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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醋厂排放VOCs的特征及健康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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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USEPA的健康风险评价模型评估11种化合物,结果见表2。异丙醇、甲氧基乙酸乙酯、乙酸、苯乙醇、乙酸丁酯和2-甲基氮丙啶因缺少参考剂量而未被列入计算。该模型判定,当非致癌风险指数未达到1时,认为环境空气质量对人群未造成伤害[21]。虽然该醋厂部分释放物为大气有害物质,但其非致癌风险指数在5.83×10-10~1.16×10-7之间,且总非致癌风险指数(1.38×10-7)远远小于1。因此,该醋厂排放的VOCs未达到对人体造成明显致癌伤害的水平。另根据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标准,各化合物的非致癌风险指数及总非致癌风险指数均低于人体可接受的风险水平10-6,得出的结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