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81—2006年我国绿色金融的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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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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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起步较晚,起初国家只是制定一些与环境有关的规定以规范经济活动(见表1),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1981年《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指出“从经济的角度出发,通过杠杆的作用,促进企业治理环境污染”。这项规定的出台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雏形。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授信额度必须考虑该企业所经营的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2],这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重大举措。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企业的环保信息纳入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力争实现“环保—银行—企业”信息共享,为各部门评级企业的环境信用提高提供参考。本阶段绿色金融的发展停留在政策层面,虽然有明文规定,但限于当时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和意识,政策的可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同时,当时的政策方向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单一的领域,其他领域的相关工作开展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