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表A-Ⅵ/1-4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的最低适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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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培训大纲问题分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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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点部分为马尼拉修正案新增内容

STCW公约[1]提出明确要求,“受雇或受聘在船舶营运中担任船上任何职务的海员,作为船舶在编人员并被指派在船舶操作中负有安全或防止污染职责,在其任职之前,应接受如下适当并认可的基本培训或训练:表A-Ⅵ/1-4所规定的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表A-Ⅵ/1-4明确了接受培训的海员应达到的最低适任标准,最低适任标准分为4栏,分别为:适任;知识、理解和熟练;表明适任的方法;评估适任的标准。第1栏“适任”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即遵循应急程序、采取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遵守安全作业方法、有助于船上有效的交流、有助于船上有效的人际关系、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疲劳;第2栏“知识、理解和熟练”列出了该门课程学员应该掌握的知识、技能;第3栏“表明适任的方法”明确一般从认可的训练或参加认可的课程中获取证据表明适任;第4栏“评估适任的标准”列出了通过学习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达到的能力标准。国内开展“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课程培训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均以此为基本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相对于95修正案变化不大(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