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重点生态功能区投资政策方案》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污染源修复和治理、生态保护类项目正外部性较强,不能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应采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加以落实;公共服务提升类项目,要充分体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原则,采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生态产业发展类项目产业规模相对较小,应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贷款贴息加以扶植,对具有明显正外部性的项目应予以投资补助(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24977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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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08 |
作者 | 冯朝阳、任亮、左健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