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纠纷村民选择调解方式》

《表1 不同纠纷村民选择调解方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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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多元化纠纷解决实践及其社会治理功能——以河北D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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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以看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纠纷的偏好倾向于调解。无论是涉及家庭成员内部的矛盾纠纷还是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纠纷争扰,半数以上的纠纷通过调解进行。在解纷方式的选择中,无论是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还是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已经广为大家认可和接受。在整体偏好调解的基本面之中,因涉及具体事务的不同而又有略微的差别,比如在涉及家庭纠纷、邻里关系上大多愿意接受民间调解或人民调解,但是涉及生意纠纷以及土地、山林、房屋、耕地纠纷时,村民对诉讼以及行政调解等接受程度更高———这意味着,在此类事件中,村民更愿意接受官方力量的介入。这也充分证明国家法和乡规民约发生作用的领域偏好不同:国家法更可能作用于少数民族群众与社会交往中“陌生人”打交道的商业纠纷以及与财物标的数量较大的土地、房屋等纠纷中;乡规民约则作用于本民族社会生产生活的细枝末节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