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改进商誉减值框架的机遇》
直接价值比较法仅在测试单元价值降低时确认减值,并不要求被收购业务的任何(价值)增加。有投资者指出,应根据与收购承诺相一致的企业价值增长情况,来评价(收购方)管理层的能力,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其未损失价值的能力来测试。(4)尽管我们欣赏这种看法,但我们认为这样的阈值条件并不符合目前整个会计准则都在使用的减值原则。价值创造将会给管理层制造额外的未来净空。
图表编号 | XD00228351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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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15 |
作者 | 乔元芳 |
绘制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