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植物检疫机构改革职能分工基本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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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实践与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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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农林检疫分工有部分交叉,机构改革过渡期职能转变不完全也给检疫监管造成了困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对农业和林业管辖的范围存在重叠,如药材、花卉、果品的检疫权限等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重复检疫或因交叉管理问题都不去管理的检疫空白现象[3]。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个别旗(县、区)的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职能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植检站)移交到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这一改革措施带来很多问题。由表2可知,各级植物检疫工作移交过程中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等工作职能分工相对明确,但行政执法环节存在职责协调不到位的问题。此外,植物检疫工作专业技术性强,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市植保植检站及部分旗(县、区),如临河区、杭锦后旗、磴口县的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随工作变动调入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必将造成专职植物检疫人员的进步一流失。植物检疫工作不只是简单的行政执法,有很多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如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防控工作,产地检疫、调运检疫中的检疫检测等,单靠行政执法是做不了的,大量的植物检疫工作还得靠检疫机构来完成,植物检疫专业人员的流失,使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业性工作面临很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