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部分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有无明细定价规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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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政策评析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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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导意见》中,对于有偿使用的定价规则,应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是对于具体的定价规则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价方法。通过比较各地政策发现,各地对于管廊有偿使用定价规则如表3所示,除乌鲁木齐、上海、沈阳、青岛等地无明细定价规则,强调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规则,其余71%的地区均制定有具体的定价规则。在政策中应注意的是,对于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且不具备定价规则的管廊,由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定价影响因素,制定临时定价策略。由此可见,各地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状况,在积极主动制定具体的定价策略,提高管廊管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