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个体异质性:城市集聚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来自CGSS微观数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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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聚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来自CGSS微观数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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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文就城市集聚发展对家庭生育意愿影响的研究中,实证分析证实了理论分析中随妻子年龄增长生育意愿增强的假设,但由于不同城市集聚经济与集聚成本的空间关系未知,致使针对这一结论是否适用所有城市产生疑问。故在异质性分析中加入城市集聚与妻子年龄交叉项,探究在不同集聚水平的城市对不同年龄段妻子生育意愿的影响。结果如表5回归1所示,城市集聚与妻子年龄交叉项显著为负,说明在大城市中随妻子年龄增长,生育意愿降低。原因可能在于全样本回归结果中妻子年龄增长至老年后,由于身体等各方面原因,生育意愿自然下降,影响研究结果。因此接下来将样本按照妻子年龄分类分别进行回归分析:如回归2所示,研究对象为18岁以上40岁以下妻子个体(2),结果显示城市集聚与妻子年龄交叉项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说明大城市抑制年轻妻子生育意愿,但随年龄增长生育意愿有增强趋势,间接反映出大城市与小城市初期儿童数量差距较大,随妻子年龄增长,差距减小,即为大城市推迟已婚夫妇生育孩子提供证据。产生这种生育意愿差异的原因在于,已婚夫妇初期面临较高集聚成本,如前文理论分析显示,丈夫收入低于城市集聚成本,降低了夫妻双方生育意愿。至后期,如式(5)所示,妻子年龄增长导致生育意愿增强,同时受到城市集聚经济影响,家庭资产及夫妻双方收入增加,城市集聚经济高于集聚成本,进而提高家庭生育意愿。此外,在生育意愿的城市空间差异方面,由于女性最佳生育年龄段在23~30岁之间(张银锋等,2016)[28],因此本文选择最佳的23岁个体样本和适育人群中相对而言最不佳的39岁个体样本两个极值进行比较分析:对于23岁的年轻夫妻来说,在城市集聚水平10倍差异下,生育意愿的空间差异为|-34.23%|(≈10-0.320+0.006*23-1)。即在生育政策限制下,基准城市23岁家庭生育意愿为1个孩子,而集聚水平在其10倍之上城市的同龄家庭生育意愿仅为0.658个孩子,此时表现为每千户家庭342个孩子的空间差异。当妻子年龄增长至39岁时,生育意愿空间差异缩小至|-17.96%|(≈10-0.320+0.006*39-1),集聚水平10倍差异的两个城市,39岁家庭生育意愿之比为1∶0.820,空间差异为每千户180个孩子。故不同城市规模下,大城市抑制年轻家庭生育意愿,但儿童数量的空间差异随适育妻子年龄增长逐渐缩短差距。最后,对妻子年龄在40岁以上样本进行分析如回归4和回归5所示,城市集聚水平显著降低超过适育年龄妻子的生育意愿,边际效应的影响是40岁以下适龄生育群体的3倍。说明除城市集聚成本影响外,还包括自身因素对生育意愿的影响,造成了结果差异,且生育意愿实现能力显著低于适龄生育人群,因此高龄人群生育意愿随年龄增长而下降,但小城市与大城市的儿童数量差距扩大则与事实不符,可信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