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A企业负债和对外担保金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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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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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A企业前期经营困难,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企业执行破产重整。依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某市政府关于某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处置会议纪要》《银行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企业、投资方和债权银行制定了A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即对设定抵押的特定物权贷款,按照贷款本金的40%进行收购;对担保类普通银行债权,按照贷款本金的25%进行收购。依法对破产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或有负债进行清偿后,各债权银行不再追究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由于A企业拥有国家一级建筑资质,重整后企业仍沿用原名称。2019年3月,企业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时发现:其信用报告中仍存在多笔不良负债和对外担保记录(详见表1),导致企业信用记录较差,严重影响了重整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企业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诉求:一是修改所有的未结清记录;二是对所有已结清业务的五级分类状态进行修改,统一调整为正常;三是对所有历史欠息记录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