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IMF和主要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基本投票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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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发银行内部治理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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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发银行没有关于基本投票权部分的设置,而是在创始成员之间平均分配股权和投票权。IMF和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对基本投票权的设置不大相同,根据IMF及各主要国际开放性金融机构协定(见表1),《亚洲开发银行协定》采取基本投票权比例限制的方法,规定20%的总投票权在成员中平均分配的数额为其基本投票权数。这个比例是发达国家要求较低占比与发展中国家要求较高占比之间妥协的结果。每一成员的总投票权包括基本投票权数和股权投票权数,(4)《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规定其为总投票权的5.502%在所有成员国之间平均分配所得的整数。也有部分协定规定了基本投票权的固定数额,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股权的固定分配,目的在于确保原始股东的各自投票权不会被稀释。(5)例如,非洲开发银行对基本投票权采取固定票数的做法,《非洲开发银行协定》规定的基本投票权是每个成员国625票。(6)《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则规定每一会员国享有500票(7)的基本投票权,而《泛美开发银行协定》规定每个成员的基本投票权为135票。(8)亚投行对基本投票权采取固定比例的方法,基本投票权在全体成员中平均分配,全体成员基本投票权总和占据所有投票权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