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企业负面事件公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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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面事件披露:现状检视与机制完善——基于A股上市公司负面事件公告的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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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通过检索得到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筛选确认出上市公司披露的负面事件,此过程遵循两个原则:首次披露和实质发生。上市公司在发布负面事件公告后,还可能就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进行多次公告,但往往首次公告已经涉及了负面事件的定性,企业在后续披露中会尽量保持前后信息的一致,以避免披露内容前后不相关,造成企业形象和声誉的再次受损。因此,在检索到的负面事件公告中剔除对同一事件的补充公告(2)。另外,企业还可能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发布一些包含负面语义的提示性公告(3),但此类公告只是企业的预测与估计,并未实质发生,本文的分析对象是那些对经济、社会、环境或企业声誉确实产生了消极影响的“真正的负面事件”。因此,将提示性公告排除在外。此部分通过手工搜集完成,本文最终得到企业负面事件公告有效样本826个,共涉及上市公司563家,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348家(516份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216家(310份公告),部分示例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