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现行三种负面清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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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制度下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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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总结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外资准入制度在中国实行的方式主要为行业政策(实体性标准)与审批程序(程序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实体性规范主要解决的是行业管制问题,表明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对不同行业的外国投资采取的“鼓励”、“限制”或“禁止”的态度。负面清单制度实体性法律渊源比较多,其中也有包含一部分程序内容,主要体现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一些针对特殊行业进行外资审批的单行条例中,同时也吸收了《反垄断法》、《外汇条例》、《涉外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的部分重要原则。除此之外部分侧重于吸引外资的特殊优惠政策(5),例如税收优惠和土地出让金减免,这些政策的基本精神也被负面清单制度吸收。程序性规范则目的在于完善外商投资直接进入东道国的程序和路径,这其中既包括了对外资进行审批的行政主体的规定,也包含有审批程序、审批流程等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依据。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对外贸易,我国先后出台了三部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合称“三资企业法”(6)。加入WTO后为了适应贸易规制,对“三资企业法”分别都有进行修订,这些立法成果成为负面清单制度程序性法律渊源主要部分。随着2019年末《外商投资法》以及配套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三资企业法”已经进入了历史,其中存在监管措施重复、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措施不具体等问题也将得到完善,力争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我国在中央层面对于“负面清单管理”的最早正式提出来自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本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负面清单方式最快在国内的运用在上海自贸区,出现在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所列的九项重要任务和措施中。截至目前,我国发布并实施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外资全国版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外资自贸区负面清单”),形成了“自贸区—全国—内外资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蓝图,相关内容总结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