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论“灰色地带”的“罚款”的法律性质——以《水法》第70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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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灰色地带”的“罚款”的法律性质——以《水法》第70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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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的法条表述,该类“罚款”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都是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某种金钱给付义务而进行的罚款。第二,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或逾期不履行某种金钱给付义务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措施。往往作为比征收滞纳金更严厉的补充措施而出现。第三,直接目的是通过这类罚款以保证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第一个和第二个特征,该类罚款表现为对之前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惩罚性,符合行政处罚的特征。而依照第一个和第三个特征,该类罚款是迫使当事人履行先前的金钱给付义务,具有一定“执行性”,其又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那么这类“罚款”是应当将其归入行政处罚当中还是归入行政强制执行中,当前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