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调节效应分析: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促进技术创新吗——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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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促进技术创新吗——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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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区分企业产权性质与行业属性进一步探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对于其创新能力的影响。按照产权性质与行业属性对样本进行了分组检验。其中,高新技术行业来自科技部对高新技术领域的认定,并参考潘越等(2017)的研究,将以下几个行业确定为高新技术行业:医药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化学纤维材料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余行业则划入非高新技术行业。实证结果如表7所示,Panel A的检验结果表明,非国有企业样本组中的交乘项PDRC×POST系数分别在5%与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在国有企业样本组并不显著,由此说明非国有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后其技术创新能力有了更为明显的提升,验证了本文H4a。同样,Panel B的结果显示,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于其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效果更为明显,从而验证了H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