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追溯信息的要求:美国药品供应链安全法及其启示》
法律规定:FDA制定产品追溯信息交换互操作起始标准,自2015年起,药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再包装企业要向后续买方提供产品追溯信息,配送机构(主要是药店,包括零售药店、医院药房、连锁药店、配送中心)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追溯信息至少维护6年,在产品召回或调查疑似或违法产品时,贸易伙伴要按照FDA或其他联邦或州政府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追溯信息。自2017年起,所有信息必需为电子化信息,不再接收纸质产品追溯信息。产品追溯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TI)、交易历史(TH)及交易声明(TS),称之为T3数据。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21998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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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01 |
作者 | 郑晓琼 |
绘制单位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