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PRP组和AWB组MEPS 4项指标比较 (分)》
注:P为PRP组与AWB组比较,t1、P1为同组内治疗前与治疗后12个月时比较
PRP组与AWB组治疗前及治疗后1、3、6、12个月时活动能力比较,除治疗后6个月时的疼痛评分有差异(P<0.05),其余评分均无差异(P>0.05)。治疗后12个月与治疗前相比,PRP组和AWB组的疼痛、活动度、稳定性和日常能力评分均改善(P<0.05),而激素组4个项目评分均无改善(P>0.05)。见表3、表4。
图表编号 | XD0021932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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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9.25 |
作者 | 虞陆超、商培洋、程晏、庄伟康、周军杰、纪斌、仇建军 |
绘制单位 |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普陀医院骨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普陀医院骨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普陀医院骨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普陀医院骨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普陀医院骨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普陀医院骨科、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普陀医院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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