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阶段各类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的数量比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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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医药标准体系建设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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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R×C列联表卡方检验,χ2=12.758,P=0.002。

3.少数民族医药标准体系更新不及时见表2。从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出台的时间来看,5年前(2014年以前)出台的少数民族医药标准总量高于近5年(2014年至2018年),多数是民族药标准(P<0.05)。可见,我国少数民族医药标准总体来看比较陈旧,有待于进行补充、修订与提高。《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应适时对中医药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的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41份标准均未发现在发布后进行复审。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的复审监管不足,缺乏权责明晰的标准化管理组织体系,不明确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第二,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研究人才缺乏,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的制定与更新需要既懂少数民族医药,又懂标准化方法的专家来完成。对于发布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的机构来说,缺乏足够的动力和相应的人力对标准进行及时更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