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阶段各类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的数量比较[n(%)]》
注:3R×C列联表卡方检验,χ2=12.758,P=0.002。
3.少数民族医药标准体系更新不及时见表2。从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出台的时间来看,5年前(2014年以前)出台的少数民族医药标准总量高于近5年(2014年至2018年),多数是民族药标准(P<0.05)。可见,我国少数民族医药标准总体来看比较陈旧,有待于进行补充、修订与提高。《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应适时对中医药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的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41份标准均未发现在发布后进行复审。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的复审监管不足,缺乏权责明晰的标准化管理组织体系,不明确谁来监管,如何监管;第二,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研究人才缺乏,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的制定与更新需要既懂少数民族医药,又懂标准化方法的专家来完成。对于发布少数民族医药标准的机构来说,缺乏足够的动力和相应的人力对标准进行及时更新[4]。
图表编号 | XD00219275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9.01 |
作者 | 张楠、范艳存 |
绘制单位 | 内蒙古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政策研究所、内蒙古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政策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