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部分民族医药复方组方配伍原则》
在已得到承认的35个民族医药中[7],经统计,藏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土家族、彝族、瑶族、侗族、苗族、傣族、朝鲜族、鄂伦春族、哈萨克族、回族、仫佬族、羌族、水族、佤族、壮族、纳西族等民族有使用方剂治疗疾病的用药习惯。民族药在临床实践中因遵循的医学理论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配伍原则(表2);部分缺乏医药理论的民族药方剂使用原则仍依靠经验组方、随机组方。
图表编号 | XD005701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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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1.01 |
作者 | 王琳、周荣荣、王楠、封亮、万思琦、黄秀兰、李志勇 |
绘制单位 | 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中央民族大学药学院、山西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中央民族大学药学院、中央民族大学药学院、中央民族大学药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