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使用加和法进行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分类的标准》

《表3 使用加和法进行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分类的标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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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健康危害分类方法的差异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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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如果一种成分既划为皮肤1类又划为眼1类,其浓度在计算时只考虑一次;b如果混合物的所有相关成分都划为眼2B子类,该混合物可划为眼2B子类。

加和法适用于健康危害中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的分类,已知混合物所有组分的数据或只知其中部分数据时,可以采用加和法对混合物进行分类。加和法认为每种组分的危险特性对混合物整体的危险性都有贡献,其贡献程度与其含量成正比。当混合物中具有某种危险分类的组分的含量超过一定阈值时,则混合物具有该危险性。若高危险类别的组分含量较低,但有助于混合物划为低危险类别时,应使用权重因子10。以皮肤腐蚀/刺激为例(表2),若混合物中所有划为皮肤1类的组分的含量加和≥5%,则混合物应划为皮肤1类;若混合物中所有划为皮肤1类的组分的含量加和≤5%,但(10×皮肤1类+皮肤2类)的加和≥10%,则应划为皮肤2类。皮肤腐蚀/刺激分类标准见表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的分类标准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