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与CAC及欧盟茶叶农残限量值水平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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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茶产业情况及其标准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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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号的为实施“一律标准”的限量值。

茶叶消费国大多为发达国家或地区,生产国则集中在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如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针对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如GB/T 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较少,覆盖的农药品种不够全面,现有标准体系与国际不接轨。目前,我国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指标有65项,而欧盟有480项,数量差距巨大。此外,受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用药水平制约,一律限量的制定可能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出口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我国对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残留限量没有具体规定,而欧盟、日本、美国等执行“一律标准”(1)作为兜底,整体上比我国农残标准要严格许多。二是部分限量指标过于宽松,有些限量指标缺失。经分析(详见表1),与欧盟标准对比的72项限量指标中,中国严5项,占比6.9%;一致13项,占比18.1%;欧盟严为54项,占比75.0%,且某些指标要求甚至比我国严格百倍以上。与CAC标准(2)对比的22项限量指标中,中国严5项,占比22.7%;一致10项,占比45.5%;CAC严为7项,占比31.8%,其中,氟虫酰胺、杀扑磷、克螨特三项指标我国安全卫生标准中没有规定。三是标准修订进展缓慢、周期偏长。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更新或修订周期一般为1~2月,而我国修订周期要长得多,一般在2年或2年以上,导致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国际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极易拉大与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接轨的距离,进而影响茶叶出口贸易[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