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普通盗窃罪量刑起点和刑罚增量的规定》
注:海南、内蒙古、云南等省份的是《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其他省份均为《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数据是以李晓林主编的《量刑规范化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为基础,综合各省市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而成
我国《量刑指导意见》对基准刑的确定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且这些规定均来源于司法实证数据,总体上比较完善。具体来说,基准刑的确定分为两步[1]。第一步,在法定刑的较低端设定量刑起点。我国《量刑指导意见》基于法官集体经验在法定刑的较低端确定量刑起点。从表1中可以看出,各省关于普通盗窃罪量刑起点的规定比较一致,都接近于法定刑幅度下限[2]。第二步,在量刑起点基础上采取加法方式获得基准刑。如果通过图形来观察基准事实与基准刑刑期的关系,那么,基准刑基本上是以法定刑幅度下限为端点,形成的分段直线图形。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3到9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千元,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3到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10到11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上述文字用图形表示出来即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内,其基准刑的增长速度是不一样的。对于盗窃罪来说,在法定刑越低的幅度中,基准刑增长的速度越快。
图表编号 | XD00216971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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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26 |
作者 | 文姬 |
绘制单位 | 暨南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