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化妆品范围的界定:我国化妆品标准及其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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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妆品标准及其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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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等文件通常从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3个方面对化妆品范围进行界定。例如,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4]第二条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5]重新规定了化妆品的界定范围,例如,在使用目的方面增加了“保护”,将“清洁、消除不良气味”合并为“清洁”。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文件对化妆品范围从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3个方面进行了界定,见表1。表1显示,不同时期颁布的化妆品行政法规对化妆品定义不尽相同,不同时期颁布的化妆品部门规章对化妆品定义也不尽相同。例如,先后颁布的部门规章《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在化妆品范围界定的使用部位方面,通过“齿”一字之差将牙膏类工业产品排除或纳入规范范围。此外,我国不同部门发布的化妆品国家标准对化妆品定义也有所差异。例如,原卫生部批准实施的《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在化妆品范围界定的3个方面均有所差异。以使用部位为例,皮肤与表皮构成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区别,皮肤分为表皮和真皮,表皮指皮肤的浅层结构。但同样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17)则延续了GB 5296.3-2008中对化妆品的定义。除了以上提及的国家标准,还存在一般规范性文件中对化妆品的不同定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完成《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原卫生部印发,简称《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编制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简称《技术规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技术规范》作为《卫生规范》的修订版,并未重新给出化妆品的定义,而是延续了《卫生规范》中化妆品的定义。需要指出的是,《技术规范》虽然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但依照《标准化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技术规范》并不属于化妆品标准。由此可见,虽然各部门颁布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对化妆品定义有相似之处,如在使用方法上,均采用非注射、非口服方式;在使用部位上,均仅限于表皮,不包括除“口唇”之外的其他黏膜部位;在使用目的上,均不得改变皮肤结构、生理机能,不具有治疗和预防疾病功能等,但在界定化妆品范围上仍然存在差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