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三:12个试点案件的诉讼效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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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逻辑——基于259个试点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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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由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首次提出,在执行层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这一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窥见: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6年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授权决定》草案的说明;二是《试点办法》“法[2106]386号”的文件编号;三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提“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界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涵义,“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换言之,正是由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助,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是配合角色、最多就是参与作用而已。这也难怪,侦查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热情程度不高。[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