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剔除12个最初试点县的估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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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漠化综合治理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吗——基于广西县域面板数据的DID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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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分别表示在1%、10%的水平上显著;(2)括号内数字为t值。

利用双重差分法可以剔除非政策因素的影响,但前提是石漠化综合治理这项工程可以被视为外生,即要确保石漠化综合治理县的选择是一个随机的过程。《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06—2015)》[1]提出“有针对地选择100个有代表性的县先行试点”,在本文的样本中有12个县从2008年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试点开始就一直作为治理县,这12个县有可能是经过了“精心挑选”的“有代表性”的县。但如果在实际挑选试点县的过程中出现了偏离“代表性”的情况,比如政府认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县更需要进行治理,或者一些较为励精求治的县政府可能会更积极主动争取试点治理的机会,这就有可能与本文关心的因变量“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系统性相关,从而导致估计结果出现偏差。为了纠正由此可能引起的偏误,本文参照周黎安等[25]的做法,剔除了2008年以来一直在进行石漠化综合治理的12个县的样本,进行模型的稳健性检验。从表5的估计结果中不难看出,代表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效果的虚拟变量desert的系数仍然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并且与剔除12个县之前的估计结果相差甚小(对剔除12个县后的石漠化综合治理的动态效应进行估计也得到同样的结论,在此不再赘述。本文同时考察发现12个先期试点县与其他后续治理县在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前后的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明显的差异)。上述结果表明,石漠化综合治理的推进过程对于样本中的县确实可以被视为外生的“处理”,因而剔除了12个一直在进行石漠化综合治理的试点县后,得出的结论仍然是稳健的,也就是说表2、表3中的模型设计确实能够给出石漠化综合治理与县域经济发展的因果效应的合理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