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一般程序性事项的效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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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状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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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规程》第10条第2款前半句规定:“对于前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数据表明,庭前会议的效力仅集中体现在少数特定事项上。如表6所示,法官对是否公开审理、管辖、回避三项内容直接作出处理的比率最高,分别有77.5%、68.5%和62.4%的受访人员在问卷中选择了对应选项。法官直接对选项D至H作出处理的比率相对较低,这5项均与证据有关,可能法官有所顾虑。有5位办案人员填写了“其他”内容:2人表示法官“很少直接作出处理”,1人填写“不会在庭前会议上处理”,另2位称“需要合议庭合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