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各GLP规范的术语名称差异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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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MPA、MARA和美国FDA、EPA以及OECD GLP规范的差异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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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结合我国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9]、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所颁布的GLP规范[10]可知,我国不同监管机构对于GLP术语的名词有较大差异,这可能与各监管机构对OECD、FDA GLP规范中术语的理解和翻译不同所导致。如果我国能相对统一GLP术语及规范的内容,这将对GLP在我国的发展和普及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对于开展和计划开展面向不同行业(如药品、农药、化学品、兽药、化妆品等)GLP业务的试验机构会有较大帮助,有利于其体系文件的建立、管理、培训、实施,也有助于打破行业界限,助力试验机构做大、做广、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