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不同方法下两企业吨钢碳排放责任核算结果》
/tC O2/t
基于上述数据,分别按照生产者责任法、消费者责任法、中国碳市场现行方法以及基准值责任法对两企业的吨钢碳排放责任进行核算,如表3所示。生产者责任法仅计入了两厂由于化石燃料燃烧所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得到两厂的吨钢碳排放责任相近,分别为1.66 t CO2/t和1.65t CO2/t,A钢厂略高,Y钢厂更加“低碳”。基于消费者责任法,全过程的碳排放责任由下游消费者承担,两厂的碳排放责任均为零。中国碳市场现行的核算方法在生产者责任法的基础上计入了电与热的间接碳排放,得到两钢厂的碳排放责任分别为1.80 t CO2/t和1.76 t CO2/t,仍然是Y钢厂更加“低碳”。而基于基准值责任法,两钢厂的碳排放责任分别为-0.02 t CO2/t和0.06 t CO2/t,A钢厂更加“低碳”,且其碳排放责任为负,说明在考虑了原材料消耗以及能源消耗的情况下,A钢厂的生产效率要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可出售这部分碳排放权从而得到激励。
图表编号 | XD00215772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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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01 |
作者 | 张洋、江亿、胡姗、燕达 |
绘制单位 | 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建筑节能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