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纠弹之官受财数额及处罚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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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察官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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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律文中规定了受财数额递增时相应的加刑标准,同时也规定了受财数额增加至具体数量时所处的具体刑罚,如前述“受所监临财物”条所包含的罚则:“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但通过列表我们清晰的看到,若官员受财七匹一尺与四十八匹,量刑已分别至徒一年与流二千里;同样,纠弹官员乞取、强乞取财物按照律文中的加刑标准计算,处罚都比其明确列举的刑罚重。可见,对于纠弹官员受财行为的量刑,若按照实际的受财数额与加刑标准来计算,处罚要比律文中明确规定的量刑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