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纠弹之官受财数额及处罚详表》
其次,律文中规定了受财数额递增时相应的加刑标准,同时也规定了受财数额增加至具体数量时所处的具体刑罚,如前述“受所监临财物”条所包含的罚则:“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但通过列表我们清晰的看到,若官员受财七匹一尺与四十八匹,量刑已分别至徒一年与流二千里;同样,纠弹官员乞取、强乞取财物按照律文中的加刑标准计算,处罚都比其明确列举的刑罚重。可见,对于纠弹官员受财行为的量刑,若按照实际的受财数额与加刑标准来计算,处罚要比律文中明确规定的量刑更重。
图表编号 | XD0021563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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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9.25 |
作者 | 刘晓林 |
绘制单位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