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环强险”除外责任项目分类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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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除外责任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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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办法(草案)》第二十条所列举的五项内容属于法定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确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强险”)除外责任不可逾越的“红线”。就保险公司而言,“环强险”除外责任既是“安全阀”又是“紧箍咒”;就投保企业与受害人而言,“环强险”除外责任牵涉到投保企业的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能否向保险公司理赔等问题。故此,“环强险”除外责任的界定应谨慎、清晰。《办法(草案)》第二十条所列举的五项法定除外责任,除第五项为兜底条款外,前四项条款的限定各有不同(见表1),如此限定应怎样解释,对“环强险”所关涉的公益和私益又有何影响,需要进一步考察并予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