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数据驱动技术对企业估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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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驱动技术、企业估值与业绩——来自A股的实证研究》
注:回归以PB1为被解释变量,括号内为稳健标准差。***、**和*分别代表1%、5%和10%显著水平。
我们以最新市净率PB1为被解释变量,对全部样本、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分别按照基本模型和交互模型进行回归,结果见表5。
图表编号 | XD00211727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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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10 |
作者 | 高峰、吴谣、芮意、杜金岳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