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稳健性分析:高层治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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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股东治理与国企高管薪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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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分别表示在1%、5%和10%水平上显著;(2)括号为t值。

第二,考虑非国有股东持股与高管委派的交叉影响。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明文规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发出请求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三条明文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包括提名董事)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而持股比例超过5%意味着“举牌”,举牌对公司治理将带来重大的影响(何婧、徐龙炳,2012)。本文以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SHR_NONSOE1th>5)及非国有股东是否委派董事(EXIST_D)划分为4组,并构造变量TREAT,如果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但有委派董事为1,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超过5%但无委派董事为0,进一步分析非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8的列(2)所示。TREAT和EBIT的交乘项显著为正,表明相对于非国有股东持股较高但无委派董事的国企,非国有股东持股较低但委派董事的国企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更高,从而进一步说明委派高管积极参与混改公司的治理的重要意义。此外,使用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是否超过3%(列1)和10%分组(列3)的结果与其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