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中韩FTA原产地规则限制水平赋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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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视角下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建构的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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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WO表示完全获得标准,CTC表示税则归类的章改变标准(HS编码2位数级改变),CTH表示品目改变标准(HS编码4位数级改变),CTSH表示子目改变(HS编码6位数级改变),RVC表示区域价值成分,TECH指特定加工工序,EXC指各标准中的例外情形。

与世界主要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类似,中国-韩国FTA原产地规则也包括判定规则与实施程序,其中判定规则又包括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制度性规则。特定产品原产地判定标准包括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后者又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和特定加工工序标准。中国-韩国FTA原产地判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其中完全采用品目改变的商品比例约为46%,而完全采用章改变的商品比例不足5%(表1),这与NAFTA显著不同。Estevadeordal(2000)基于原产地判定标准的限制性特征,对各标准予以排序和赋值。从1-7的赋值中,完全获得标准的限制程度最高,赋值为7;税则归类改变的限制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章改变、品目改变和子目改变,分别赋值为6、4和2(如表1);联合标准的限制程度一般高于选择标准。根据中国-韩国FTA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列表”和Estevadeordal(2000)的限制指数构建方法,中国-韩国FTA原产地规则限制程度的平均值约为4.6,虽高于中国已签多数FTA的限制水平,但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泛欧优惠原产地规则(PANEURO)相比,其总体限制水平适中(李海莲、韦薇,2016)。同时,中国-韩国FTA原产地规则也采用了通常的制度性规则,包括双边累积、微小含量、微小加工、中性成分、成套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直接运输等。与NAF-TA、PANEURO等世界主要FTA及中国已签署的其它FTA相比,中国-韩国FTA的原产地规则具有以下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