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陆海空军抚恤法规中“阵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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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的空军优抚立法——当代军队法制建设之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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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空军优抚法律法规,“规定细致”是其特点之一。首先,在抚恤措施方面,通过对比《空军抚恤条例》《陆军抚恤条例》《海军抚恤条例》的规定可以发现,立法者虽将三军受抚恤的类型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划分,但其所列举的情形不尽相同,以“阵亡”情形为例,陆、海军的抚恤条例仅规定了两种情形,即“临阵殒命”和“遇非常事变被戕时殒命”,而空军的抚恤条例中划分了足有七种情形。其次,在优待措施方面,通过对比《空军官佐退役俸给与规则》《陆军官佐退役俸及赡养金给与规则》《海军官佐士兵赡养金规则》,可以发现,在退役俸给的规定方面,三军差异明显。以“甲等退役俸”的划分为例,陆、海军仅根据官阶简单划分,而空军不仅将部分官阶划分为三级,还增加了年资的标准,空军甲等退役俸给的发放共计有312种情形。抚恤措施方面选取陆海空军“阵亡”情形作比较,因《空军官佐退役俸给与规则》情形过多,故优待措施划分方面选取陆海空军“中将”退役俸给作比较,对比如表3、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