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不同调查对象对商事疑难案件原因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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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视角下商事裁判思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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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商事诉讼参与人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商事法官50人、商事案件代理律师50人、商事案件当事人50人,回收有效问卷139份(法官50份、律师50份、当事人39份)]发现,90%的法官认为法律规定不完善是商事疑难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只有10%的法官认为商事疑难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在其他诉讼参与人中,只有8%的律师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社会发展,而有95%的当事人则认为是法官水平不高(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