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交通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前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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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治理视角下的土地增值利益再分配——广州交通设施用地再开发利用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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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Z车辆段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资料整理。

由于法律上未发生产权及用途变更,该过程理论上视为不产生土地增值,而由于土地实际用途使用部分的变化(国家政策未禁止下,企业尝试将部分办公、商业建筑出租使用获益),可视为交通设施用地“模糊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为制衡利益的内部化,政府往往通过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功能用途、增加公共服务配套等措施来均衡利益再分配。例如,广州地铁Z车辆段因集约用地、资源共享的需要,升级为8条线区域控制中心(表2),提出增加建筑量的配套要求,而广州政府为协调公共利益,则以控规管控为手段,严控车辆段的建筑用途与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