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边疆民族地区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及支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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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边富民行动与边疆民族地区多维贫困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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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和制度供给,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部分,旨在保障城市和农村居民获得最低生活标准的能力能够得到满足[47]。边疆民族地区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覆盖的人群包括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者,这些人群可能是因为一些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陷入贫困状态,但仍然可以通过自身能力再次就业,从而摆脱贫困。如表2所示,边境县(市、区)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在2010—2018年间不断减少,由896334人减少至368277人,累计减少528057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从2014年开始不断减少,由2554793人减少至1474259人,累计减少1080534人。与此同时,政府对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不断增加,救助资金瞄准绝对贫困人群。边境县(市、区)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保障年均支出从2010年的2233.80元提高至2018年的5359.55元,农村居民人均最低生活保障年均支出从2010年的910.60元提高至2018年的2716.13元。此外,边境县(市、区)农村地区的贫困居民基数大、范围广,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比城镇多1105982人,而农村居民人均最低生活保障年均支出比城镇少2643.42元,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较于城镇严重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