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责任式创新的框架:新创科技型小企业责任式创新框架体系》
国外关于责任式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内涵、特点、监管、治理、维度、框架等[17,18]。责任式创新视角下干细胞创新的联合监管包括三个方面:消极监管,主要指传统的法律,即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消费者法和信托义务;自由监管,主要指产品监管,即市场准入、许可、生产和加工;积极监管,主要指专业监管,即实践标准、道德准则和同业互查[18]。Genus&Stirling(2018)提出了责任式创新具有的核心特征包括:重点解决“重大的社会生态需求和挑战”;承诺积极调动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便实质性地改进决策和相互学习;致力于预测潜在的问题;所有参与者都愿意根据这些想法采取行动和适应[19]。英国研究委员会(UK Research Councils)所采纳的责任式创新包含4个综合维度:预期性(Anticipation)、自反性(Reflexivity)、包容性(Inclusion)和响应性(Responsiveness),并从产品、过程和目的对责任式创新提出了相关解释,如表2所示[17]。
图表编号 | XD0020273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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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26 |
作者 | 罗洪云、林向义、罗杰 |
绘制单位 | 东北石油大学石油经济与管理研究所、东北石油大学石油经济与管理研究所、东北石油大学石油经济与管理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