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责任式创新的框架:新创科技型小企业责任式创新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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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科技型小企业责任式创新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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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责任式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内涵、特点、监管、治理、维度、框架等[17,18]。责任式创新视角下干细胞创新的联合监管包括三个方面:消极监管,主要指传统的法律,即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消费者法和信托义务;自由监管,主要指产品监管,即市场准入、许可、生产和加工;积极监管,主要指专业监管,即实践标准、道德准则和同业互查[18]。Genus&Stirling(2018)提出了责任式创新具有的核心特征包括:重点解决“重大的社会生态需求和挑战”;承诺积极调动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便实质性地改进决策和相互学习;致力于预测潜在的问题;所有参与者都愿意根据这些想法采取行动和适应[19]。英国研究委员会(UK Research Councils)所采纳的责任式创新包含4个综合维度:预期性(Anticipation)、自反性(Reflexivity)、包容性(Inclusion)和响应性(Responsiveness),并从产品、过程和目的对责任式创新提出了相关解释,如表2所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