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涉及环境监测用途的部分》

《表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涉及环境监测用途的部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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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第三方检测机构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管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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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范围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以下简称《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领域的工作计量器具。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次采用了“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管理办法。相较于较早版本的《明细目录》,新《目录》大幅减少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类别。如表2所示,对于明确或者可能涉及环境监测用途的工作计量器具,基本以强制型式批准方式为主,规定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仅包括声级计、透射式烟度计,而诸如环境检测实验室通用的砝码、天平和分光光度计等仪器均已不再列入《目录》。同时,结合技术发展情况与需求,新增了颗粒物采样器及粉尘浓度仪,列入强制管理范畴。对于采用“P+V”管理模式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定时定点送至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如当地计量检定机构无资质,可送至上级检定机构;对于采用“P”管理模式的器具,则可由机构自主决定在量值管理中采用检定(非强制)或校准的溯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