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江苏沿运城市大运河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统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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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运城市大运河非遗保护立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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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系根据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网、无锡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网、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网、镇江非遗网、扬州非物质专题文化遗产网、淮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总局网、宿迁文化网、徐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和江苏省人大网整理而成。

此处以各沿运城市大运河非遗保护地方立法中的非遗保护措施为例进行说明。江苏各沿运城市拥有的大运河非遗项目不同,其保护措施也必然不同。在大运河非遗保护方面,苏州市走在了前面。《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针对非遗项目提出分级保护。2014年出台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根据非遗项目的特点和现状,把非遗项目分为四类,并提出四类保护措施。接着,苏州市政府围绕四类非遗项目,配套制定了各类传承人和非遗项目管理办法。可见,苏州市的大运河非遗保护地方立法不仅全面,而且立法质量高。与苏州相比,常州、镇江、扬州、淮安和宿迁五市则缺少具有针对本市非遗项目特色的保护措施。这表明新取得立法权的市在立法能力、立法经验方面,尚存在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