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央有关容错机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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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容错机制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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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06年深圳提出“试错免责”后,重庆、湖北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容错条例,开启了地方政府在政策层面上对容错机制的先试先行。随后,容错机制逐步上升到国家层面,获得了更多的关注。自习总书记提出容错“三个区分开来”(1)起,中央层面对容错机制的探索不断深入,从最初仅在一些会议报告以及领导人讲话中的提及,到最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增加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见表1),可看出中央论及容错的篇幅增加,其内容也逐步明确和具体,这些都增强了容错在实践中推行的可行性。随着中央对容错机制的推动,各地方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见表2)。虽然各地在容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方面不尽相同,但都从政策层面增强了官员改革的信心与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