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2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表4-2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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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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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