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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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注:1.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
图表编号 | XD00195640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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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8 |
作者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绘制单位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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